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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慣用親信擔任工會主席,這類「老闆工會」、「老闆娘工會」的現象將被迫改變。中華全國總工會已正式頒布「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文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夥人及其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都不得擔任企業工會主席的候選人。

專研勞動法的台商老師、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蕭新永表示,中華全國總工會採取負面表列方式,將壓縮企業主的人員安排,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勞資對立,而受到衝擊最大的,則是被各地方總工會列上名單的中大型企業。 

中國大陸工會法規定,由企業自願籌組工會,但並無硬性要求,但各地上級工會都列有指標,要求組成工會。不過,有些企業負責人任用親信、親屬,或人力資源主管擔任工會主席,這些作法將被嚴格取締。 

工人日報指出,中華全國總工會近日頒佈「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夥人及其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擔任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這項辦法要求工會主席要符合四項條件,包括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係和組織活動能力。 

由於工會主席是企業工會的靈魂角色,這項辦法規定候選人的組成方式。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從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另規定,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辦法另規定,為確保企業工會的延續性,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 

台商老師蕭新永認為,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主管任工會主席,可居間折衝,同時維護員工與企業的權利,現在新辦法規定,很難安排介於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平台」,增加大陸台商的不少疑慮。

蕭新永認為,台資企業未來勢必要加強與工會之間的溝通。他更建議,台資企業不妨換個角度思考,將工會當成公司組織的一份子,只要加強與工會溝通,即可促進勞資間的和諧。 

2008/08/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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