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定「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失業給付請領年齡從六十歲放寬到六十五歲,失業給付請領也延長到最多九個月。

修正草案也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子女三歲前,父、母都可各自請領育嬰留職津貼半年,但請領時間必須錯開,草案也規定,請領津貼期滿時,子女年齡須在三歲以內。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查,待審查通過後即可實施。 

現行規定,失業給付發放標準是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可領六個月。勞委會考量中高齡(四十五歲以上)及身心障礙失業者(領有證明者),平均失業期較一般勞工長,且再就業困難,因此參考國外立法,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到九個月。 

另外,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眷屬,還可加成最高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但前提必須是配偶無工作、或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

勞基法已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到六十五歲,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也一併將就業保險加保年齡延長到六十五歲。郭芳煜說,以前勞工失業時如超過六十歲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新法則放寬到六十五歲。 

過去津貼請領金額以全體勞工(約六百萬人)投保平均薪資的五成計算,每人每月約可領一萬五千元。 

勞委會表示,未來投保薪資愈高、領的愈多,以目前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計算,每人每月可領兩萬六千多元。以最低基本工資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計算,每月可領一萬三百六十八元。 

2008/08/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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