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激勵股市表現,決定參考日本,增修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一年可分派兩次盈餘,且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為節省公司成本與作業程序,期中盈餘分派授權董事會辦理即可。行政官員表示,行政院會可望在近期內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趕在九月送進立法院新會期。
核心幕僚官員表示,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決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一年得發放兩次股息或紅利;對外資或國內股東而言,因資金運用更加彈性,將激勵其資金投入股市,上市櫃公司半年即可上演除權息行情,對體質好的公司股價有助益。
行政院正在審查公司法修正條文,日前剛出爐的一年兩次盈餘分派條文,將新增於公司法二四○條之一,在條文中明確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息及紅利的分派,只要公司章程明訂定額或比率或其一定區間,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並且需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可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方式,報告股東會即可。
行政官員指出,考量過去公開發行公司於章程中明訂定額或比率發放盈餘,無法配合公司實際年度盈餘及發展需要彈性調整,才會放寬「一定區間」,並且為節省公司成本,且只要授權董事會辦理期中盈餘分派,不需再召開股東常會。
同時,該條文另參酌日本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期中盈餘分派決議影響股東權益甚鉅,有即時告知股東的必要性,因而未來也將明確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每半年會計年度終了後,有盈餘分派必要者,應該於董事會決議日後二日內,將盈餘分配內容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後,才得以發送期中盈餘。
有鑑於期中盈餘分派涉及公司財務狀況,因此該分派必須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為基準;若公司負責人違法資訊揭露及財務查核等規範,證券主管機關將可處新台幣廿四萬元以上、二四○萬元以下罰緩。
除此,力霸事件發生後,公司法修正防弊,要求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的董、監事,以及訂定公司達訂一定的資本額與股東人數強制公開發行等規範,日前也正在行政院審查當中。
【工商時報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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