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李姓女子在銀行任職十六年,前年被銀行以言行不檢等理由,評定考績為第五等資遣,她不滿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企業考核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銀行沒給她改進缺失的機會就資遣違法,判決應賠償李女兩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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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3 Tue 2009 04:21
考核資遣員工 銀行判賠200萬
- Oct 27 Tue 2009 16:49
營收降就裁人 聯強資遣無效
聯強國際去年以營收下滑、緊縮業務為由,資遣一名任職逾18年的張姓專案經理,張不服提起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不能僅因三個月的營收下降就資遣員工,判決聯強資遣無效,張與聯強仍具雇傭關係。
- Sep 11 Fri 2009 14:36
無故資遣員工 判按月付原薪【聯合報】
「被 公司無故資遣者,得懂得爭取權益。」台中商銀2名資深員工不滿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因此提告,法官認為,2人考績幾乎年年甲等,銀行卻在同期資遣大批年資超過15年的員工後,又大量進新職員,顯然是要節省人事成本,昨判2員工勝訴,銀行須按月給付2人原薪,直到回任原職。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