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於
國內目前法令迄今尚未明確訂定「限制型股票」,然而,限制型股票在美國的運用已非常廣泛,故本文僅簡介限制型股票之運用,俾供參考。以下僅簡單說明美國所謂「限制型股票」:
一、 限制型股票有兩種,一種是服務的限制,一種是法律的限制。
二、 所謂服務的限制係公司根據員工年資或業績給予股票,亦即員工於特定期間內達到一定標準後方可取得股票。前述特定期間即所謂之限制期間(Vesting Pe-riod)。有些公司,在該期間內雖然員工尚未實質取得該股票,但仍允許員工可以享受相當於股利之分紅(Dividends E-quivalent)。一般而言,限制期滿,員工無須額外支付價金,公司即發放股票予員工。
三、 所謂法律的限制則是指法律對股票轉讓的限制。限制的種類很多,例如,法律規定某些層級的高級主管不能隨便出售股票,否則會受罰。
四、 一般公司用以獎酬員工的限制型股票,於服務年資或業績達到時便可完全擁有股權,取得股票後即可以轉讓。根據美國稅法規定,員工應該在取得年度,以當時市價減去有因取得該股票而支付的成本差額申報收入;公司則在員工申報收入的當年度認列為公司費用。
由上述概念得知,限制型股票實兼具員工分紅與員工選擇權特色,其優點在於公司可以選擇只給特定優秀員工,且是當員工達到公司要求才給予,不僅成本較低、還可以分攤至各年度,對企業無疑地是個很好的運用工具之一。
雖然我國限制型股票相關法令修正配套措施,迄今均尚未通過或公布,然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且配發股票數量改按市價折算,將大幅降利員工實質所得之際,企業除了減少員工分紅配股而增加現金發放外,政府事實上也已經研擬出一些新措施,希望透過其它員工獎酬措施降低衝擊。
目前政府的配套方案以加強員工的誘因為發展方向,包括同意讓員工認股選擇權可以按低於時價的價格認購普通股,也同意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後,可以用低於買回成本的價格,讓售庫藏股給員工。不過,不論員工認股選擇權或庫藏股讓售員工,都屬於員工必須支付成本的獎酬措施,和過往的員工分紅辦法仍有明顯落差。
因此,早日引進完整的限制型股票制度,並儘早完成相關配套法令之修正,才可以減少員工獎勵對公司損益之影響,也可以有效協助企業留住優秀人才。(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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