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電子報上看到這篇報導,讓人覺得這個世界還是有講一些道理的,所以我特別找出了這個案子的裁判全文看了一下,如果你也是被那些「不知道用哪隻眼睛看到違規」的警察伯伯開罰單的人,可以參考一下,多少有些用處。

報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我特別將裁判文部分摘錄如下:

【裁判字號】96,交抗,296

【裁判日期】960508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件舉發警察林○○並未盡舉證責任,其雖到庭作證,但具結作證對抗告人機車駕照係以電腦查詢等詞,………原審未確實調查認定舉發警察證詞之證明力,以有瑕疵之舉發警察證詞推論具備公信力而作成裁定,尚有未洽,則抗告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裁定關於異議駁回部分不當,非無理由,是應將原裁定該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就前述事項詳細調查明確,……確實督促執勤警察慎重舉證舉發交通違規,維持司法機關之公信力,儘量避免使用過去之前述逕認警察舉發即具備公信力之見解,使法院不致於成為不負責任警察之背書者,而確實負起慎重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守門員職責,以昭公信與折服。

我之前被開這種發單的時候,雖然也是滿肚子不爽,但是到處查資料都是說,沒辦法申訴成功,因為傳統上的見解,都是認為警察為公務員,基於公法上行為,推定警察的舉發具備公信力。但這件案子高院交通法庭在陳姓女子聲明異議案中,直指下級審法院,應儘量避免使用這種見解,以避免法院成為不負責任警察的背書者。 

高院前述見解,可說更進一步保障民眾權益,惟承審的交通法庭,也不單只是從民眾權益著眼,對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該如何舉證?裁定理由中也有一番指導論述,期勉警察能謹慎舉發交通違規,提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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