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建置BOT案持續爭議了三年多,期間還曾因交通部高公局在辦理資格甄審過程中,因違反促參法之公平與公益原則,在去年八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撤銷原遠通電收公司為最優申請人的資格,必須辦理第二階段的重新甄審作業。

過程中,最引發爭議的莫過於,一、ETC的系統規格到底應採「紅外線系統」或是「微波系統」,是為較符合台灣現況並可同時可兼具未來當交通運量擴增時的因應需求。

二、對於OBU(車上機)高達一三八○的裝置費用,以及後續所產生之,例如儲值卡的押金、補繳手續費收款通知、催繳手續費等等週邊費用之衍生。

其中有關OBU(車上機)裝置費用部份,由於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同時在社會輿論強大監督,以及解約的強大壓力下,讓當時遠通電收公司迫而提出了OBU(車上機)降價為六百八十元,同時兩年內若使用滿百次可退費的公益方案。

如今,遠通電收在「獨家」參與甄選的情況下,再次獲得了第二階段重新甄審的營運資格,但是卻對於OBU(車上機)裝置費用卻出現了重大的翻轉,擬將由原本依照最高行政法院所裁定符合六八○的公益方案,一舉調高至一一五○的高價格方案。

根據遠通電收表示:遠通電收稍早之所以未提高OBU(車上機)售價,主因是目前正與交通部進行ETC第二階段議約,所以暫時仍「忍痛」低價販賣OBU(車上機),未來將提供租賃方案,但時間未定。 

對於遠通電收如此快速的翻轉動作,其實一點也不應感到意外,第一、依照目前的情況,唯獨也僅剩遠通電收一家願意承攬經營ETCBOT案,因此交通部高公局似乎毫無選擇的餘地。

第二、財團企業將本求利是非常順理成章、天經地義的事,正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理」,這是永遠不變的道理,遠通電收並沒有錯,可以多賺,誰願意少賺? 

政府無能至極!人民力量何在?

整件事情發展至今,真正應該備受檢討的是,我們的政府主管機關到底清不清楚自己應該扮演何種角色?

從第一次甄選時的違背公平與公益之原則,再到此時竟又無法為人民的權益克盡監督把關之責。

尤其是對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務組長吳木富,在面對此一裝機費用爭議性的問題時,為何竟然能夠說出:「若經過分析後,確定一千一百五十元是成本價,交通部將對遠通電收給予放行」。對此,不僅令人對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代表的立場與態度感到不解與失望。

因為當遠通電收尚無法提出正確而清楚的OBU(車上機)成本資料,供相關單位進行成本分析研判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實在不宜過早對此爭議事件之可能性結果,做出預設立場的公開表態,否則便是嚴重有失主關機關之監理與公平原則。

對此,我們不僅要在此呼籲,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必須正視自己所應扮演的公正角色,為人民做好監督與把關的任務,切勿任意隨著業者的意象搖擺,損及人民的權益,更傷及國家整體的發展利益。

對於ETC後續之OBU(車上機)成本資料的監督與分析,除了將朝向遠通電收應提供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作必要之審查之外,依照消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行業、學者專家之意見」之原則。因此我們必須強烈要求,應該將遠通電收OBU(車上機)的成本資料提交民間第三公正單位或學者組織,配合同步之審查監督,以防止有任何不當之官商串結的情事發生。

必竟,當政府組織已無能或是腐敗至一定程度時,人民所能憑藉的保護,便只有自己必須想辦法站出來力求主張,以維護人民最終的權益。

http://editorland.chinatimes.com/kuo/archive/2007/07/03/4266.html【中時電子報 網路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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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chung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