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天完成「勞保條例」修法,將勞保生育給付從一個月增加到三個月,不過卻可以抵扣雇主的薪水。雖然看起來好像在職產婦領到的錢還是一樣多(都是三個月),但是薪資超過勞保投保上限的產婦,所應得的薪資卻硬是打了折,而且原本老闆應付的薪水卻變成我們這些勞工要負擔。這樣對嗎?

根據官員的解釋,減少雇主負擔,可避免老闆將懷孕員工解雇。這種答案的邏輯性大大有問題,第一、員工產假期間資方應給薪水,這是勞基法所規定的,並不是出於老闆的好心,如果公司惡意解雇請產假員工,根本就違法。因為雇主可能不守法,為了保護勞工權益,這重說法根本大大有問題!

第二、資方會惡意解雇勞工的情況除了我們家官員自認為的「懷孕期」、「產假」期間外,還有產假期滿後因為子女照顧、將屆退的老員工、員工受到職業傷害的長期公傷假,甚至一些為了規避資遣費所使用出的遷廠的惡劣雇主,勞委會這麼好心,那要不是要一併照顧到這些人?

第三、目前符合請領領老年給付條件但是尚未申請的勞工越來越多,所以才會有勞保基金黑洞的說法,也因為這樣才會推行「勞保年金制」。勞委會已經一再警告,如果勞保年金無法與國民年金同步上路,可能導致勞保破產,甚至還挪用就業保險基金來調度。未來產假薪資改由勞保負擔,已經吃緊的勞保基金能夠應付嗎?

但如今政府擔心少數不肖老闆不付薪水,解決之道不是加強執法效能,竟是讓雇主不必出錢,改由勞保來買單,這好像十分說不過去吧!

==================================================勞保提高生育給付 政院利多便宜雇主

 

選前最後黃金周,行政院會利多與法案盡出,勞保條例修法提高女性勞工生育給付,由現行一個月提高到三個月,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也可以享有一個月給付。新法也規定勞保生育給付可以抵充產假期間的薪資,對懷孕生子的職業婦女來說,其實所得並未增加,只是原來雇主給付部分改由勞保負擔。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勞保條例修正草案,對勞工釋利多。除女性勞工生育給付由現行一個月提高為三個月;強制投保年齡上限,由現行六十歲延長到六十五歲為,同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才初次加保,或已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的勞工,可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針對職業工會會員,因繳不起保費或欠繳保費,則給予降低勞保「滯納金」的繳納,減輕其生活負擔。 

現行職業工會的會員,原規定欠繳保費,一天得繳交百分之零點二的滯納金,修法後,降為一天繳百分之零點一,原規定上限得繳交保費的一倍,降低為上限百分之卅。據了解,職業工會會員一個月保費以九百元計,過去滯納金一個月如須繳一百八十元,修正後的滯納金只須繳交九十元。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率,一律以百分之十課徵,但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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