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李姓女子在銀行任職十六年,前年被銀行以言行不檢等理由,評定考績為第五等資遣,她不滿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企業考核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銀行沒給她改進缺失的機會就資遣違法,判決應賠償李女兩百多萬元。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八十年十二月起便在這家銀行任職,曾任證券收付處資深覆核專員、營業廳經理,九十五年以前她的考核都在三等以上。


九十六年上半年,銀行以她擅自影印公司客戶資料攜帶回家、未經准假擅離職守、言行不檢侮辱主管及同事、恐嚇同事、拒不參加公司例行會議、上班時間辱罵公司保全員等,將她的考核評為第五等;當年十月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


銀行表示,公司依勞基法規定,對不適任的李女予以資遣,並給她一百萬餘元的資遣費,兩造間已沒有勞雇關係,李女不得再要求發給薪資、加班費等。


李女則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提出告訴。法官調查發現,李女確有公司所列舉的部分不當言行,公司主管將他考核為五等,並沒有濫權。


但李女九十一年參加台灣金融研訓所研習班,筆試成績為全班第一名,九十三年第一季曾獲公司頒發「卓越服務獎」,九十六年第一季還名列分行表現最優異的兩位行員之一。這些紀錄令法官認為,李女並非公司所指的無法勝任工作。


法官認為,企業績效考核制度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與能力,以創造組織更大績效,而非單僅用於淘汰員工;勞工偶有考核結果不盡理想者,應予改進缺點的機會。


法官認為,公司未給予李女改進的機會,便以她未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屬非法資遣,判決公司應多給付她兩百多萬元。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報導/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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