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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強國際去年以營收下滑、緊縮業務為由,資遣一名任職逾18年的張姓專案經理,張不服提起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不能僅因三個月的營收下降就資遣員工,判決聯強資遣無效,張與聯強仍具雇傭關係。


判決指出,「業務緊縮」是勞基法中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理由,但既涉及勞工工作權,法律上應要求雇主在可期待範圍內,捨資遣而採用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的措施;雇主必須在業務緊縮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用,為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才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聯強公司主張,公司從94年度的575億餘元,逐年下滑至去年的473億餘元;張的單位自去年8月起呈現負成長,才會在去年12月間將他資遣。


張姓經理從聯強公司對外發布的新聞訊息向法院強調,去年底聯強的營收仍有所成長,即使身處全球不景氣,整體業務並無緊縮之虞,且在資遣他之後,聯強還對外招募新人,公司是惡意資遣。


法院調查後發現,聯強的營收雖出現逐年下降,但張姓經理的單位營收,卻是不減反增;去年8月後,該單位雖出現負成長,但不能只以三個月的營收下降,就認為公司必須以業務緊縮的理由資遣員工,判決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


2009/10/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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