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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與行政院,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初審。前者重點有二;18%優惠存款利率法律化與『年金領』變成可『一次領』。至於勞保草案,增、刪、修的條文約有四十條以上,佔全部條文的一半以上,重點概略是老年、殘廢及死亡給付『一次領』變『年金領』。依草案精神,認為勞保給付一次領方式無法保障勞工退職後所需,改以年金領,活到老,領到老,活不久,改由遺屬領遺屬年金,如此將可使台灣社會結構安全網,邁入新的里程碑。

這項看起來好像滿有道理的修法,其實是借著年金實施與費率調漲來暫時緩和勞保財務的大漏洞。如果年金化真是對勞工那麼好的話,那也不用在草案中,針對老年給付『開放』由勞工選擇,以減低勞工『年金領』的反彈壓力?如果真是個好東西,勞工為什麼要反彈呢??還有這次草案,只開放老年給付選擇一次領或年金,把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一律改為年金化。

舊法的死亡給付,若甲勞工投保薪資40000,年資3年普通死亡,甲勞工配偶小美不需要任何限制條件,可一次領到140萬。但是新修改的草案中,請領年金的條件: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除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子女外,就可月領39001800元,擇優請領。若小美只有30歲且無子女,這筆錢還不能由下一順位遞補(草案第65條),阿花只能再等25……。哇裡咧!這樣會不會太命苦了!!這是鼓勵勞工趕快生小孩的方式嗎?

若甲是普通殘廢或是癌症,因而喪失工作能力需終身醫護照顧,診斷為一級殘,舊法可領160萬,新修法的草案中卻規定可月領39001800元,擇優請領(草案第54條之1),ㄟ~~每個月領3900元,對一個一級殘喪失工作能力的家庭來說看不出來有什麼用處?雖然草案中有另行規定,領身心障害年金期間死亡,得轉為遺屬年金,但錢一樣的少,卻又增加須符合特定條件的遺屬,才可以領。思考一下,一次領160萬或月領3千多,到底哪一種方式比較可以改善醫療品質?並減輕家人的壓力!

從每一次社會保險的修法,不管是勞保、健保、退休金...政府總是說對民眾如何如何的好,但是實際上呢,卻是為了彌補之前所留下來的財務缺口所說的謊,只不過承辦人比起以前聰明多了,會拿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述來混淆視聽,如果這修法的東西真的這麼好,那怎麼可以『獨厚』勞工呢?軍公教人員應該優先適用,讓他們也可以享受到我們政府的「德政」,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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