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車經過榮民路自強國中附近時,突然被警察先生攔下說「先生你剛剛闖紅燈了」,之後跟我要了行照、駕照說要開一張闖紅燈紅單給我,明明沒有闖紅燈我當然要據理力爭...

    我跟警察說你們又沒有照相,又是前一個路口,而且你們這裡的視線會被前面停在路邊的車輛擋住,你要能證明才能讓我們接受,結果我們警察先生(粉年輕ㄡ)說「你明明就闖紅燈,我眼睛有看到」、「沒有規定闖紅燈一定要拍照」、「我如果在前面一點,你闖過紅燈早就開跑了」(我哩勒!這是什麼說法!),最後警察說「你這麼說是不信任我嗎?」(當然是不信任,不然跟你講那麼久),警察邊開單還說如果你不服的話可以去申訴

    最後,我決定拒簽紅單,準備去申訴。但是去申訴前,上了監理所的網站找資料,果然找到一個跟我一樣的倒楣鬼。他去將申訴的情形和抱怨寫在上面,當然監理站也有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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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機車經路口確認為綠燈通過.經一小"轉彎"處遭一員警攔下開立闖紅燈紅單….我當然拒簽申訴但回覆的是"警察依法舉發尚無不合"我只好乖乖繳罰款!但我要申訴的是1.然道警察都不會看走眼.不會眼花看錯?2.在富庶的台灣警察取締都沒有錄影機或相機?以昭公信的證據?如我現跟交通法庭提出申訴有效嗎?申訴書如何寫?有哪位大大能為小弟我解惑?感激不盡!!

監理站答覆:

當然警察有可能眼花看錯,但是必須他願意承認→畢竟他有公權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  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所以警察取締違規行為,在若干的條件下,沒有科學採證也是可以的。他們只要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就可製單舉發。

又依據同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所以雖然你繳錢了,仍有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的權利,詳情請CALL你戶籍所在地的監理站問一下。
申訴有效嗎?→要看個案情形。
申訴書如何寫?→基本上就要寫出你所發現不合理之處或是損及個人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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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一向喜歡嘗試的我,準備要提申訴,申訴不行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但是為了安全起見還是會在期限內先去繳錢,試試看可不可以透過法院找回一些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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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chung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