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因為與公司員工的一些勞資糾紛,所以接連著上調解會、勞工局進行調解,也因為這樣北區勞動檢查所、勞動處都到我公司來做勞動檢查


以往在協助別人處理勞資問題時,發動勞動檢查也會是我採用的方式之一,沒想到這次輪到自己,不知道算不算是因果輪迴。本想說來到這裡之後,該修的規定、辦法,以及該補的資料應該都差不多了,沒想到這二次的勞動檢查還是有些問題。尤其是這一次的實在誇張,先說明一下經過︰


稽核人員︰貴公司實施變形工時,有經過勞資會議開會通過的資料嗎?


公司回覆︰


1.      公司自設立即採用雙週變形工時後都沒有變更。


2.      員工面試時已告知為變形工時之工作時間,報到時所簽署的服務同意書亦表明為變形工時。這樣還是需要勞資會議通過嗎?


稽核人員︰你找找看是不是有會議記錄,有的話傳真一份給我。


過了大約一週後,收到勞動處來的公文,內涵一張6000元匯款單+裁罰書。


裁罰原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就是實施變形工時,沒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開會通過,所以罰6000元。


本想息事寧人罰款繳一繳就算了,但是突然想到一個蠻嚴重問題所以撥個電話過去問了一下,不問還好,一追根究底下去獲得的勞動處及勞委會的回覆實在讓人吐血。簡圖說明一下流程︰


 



以上這張圖的意思表示著,勞資會議如果沒通過的話,我就要變更工作時間為一般時間,這樣的工作時間變更員工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公司資遣他。


如果不做工作時間的變更的話,那就要從個別員工著手,不過即使每位員工都再次同意依照原來的工作時間簽下書面協議,但是勞資會議沒通過的話也都不算數,下一次如果又遇到勞動檢查時還是會要罰錢。這會不會太誇張了點!


詢問承辦人員要怎麼做才能合乎規定不受處罰。答案居然是~我們應該想辦法讓勞資會議的代表們通過才可以。這實在太離譜了,公司的營運有其考量,哪有可能什麼事情都經過勞資會議去表決?難怪大多數的企業對於勞資會議的資料都是虛應了事,主管機關知道真正落實召開勞資會議的公司到底有多少嗎?還是看著那些造假的資料自己暗爽。


去年初景氣還OK的時候公司因為有外籍員工的需求,所以要到就業服務站去辦理徵才活動。徵才當天活動就服站的工作人員明示、暗示的要求我們公司一定要錄用30-40%的人,不然他們主管那裡會有意見,希望我們「盡量」配合。當下,就跟工作人員反映應徵者素質和心態問題,還有公司整個的作業程序


這次的徵才活動率取了一位重度身心障礙的朋友,結果在加保時候發生的一件更好玩的事~仲介公司告知勞委會有新規定,要求企業自就服中心徵聘的求職者,投保薪資「日班至少28000元、夜班33000元以上」,我們為員工投保的薪資太低不符合規定,就服中心無法開立求才證明給我們。


聽到了這樣的資訊,當下聯繫了幾位仲介公司的朋友,以及以前同事確認,結果確實如此。問他們如何因應,大家都回答說:只能照著規定做。


目前一般現場作業員常日班大約20000元左右,夜班也大約是25-26000元,有些公司在設計工作時間的時候已經考量到會固定加班,所以會在多個5000-7000元,真不知道所謂「日班至少28000元、夜班33000元以上」的投保薪資依據是從何而來。


在這種狀況下,我免不了要打電話到就服中心、勞委會去反應一下企業的心聲,順便抱怨吐吐怨氣、罵罵人也高興(我家仲介公司每次聽到我要打電話到主管機關總是一陣冷汗)。沒辦法!不管是勞動處、勞委會總是不能了解企業、勞工的需求,每次研究出來的政策、解釋令、相關措施總是讓我覺得「怎麼又是這樣?」。


不但無法解決勞資雙方的問題,反而還常常加深勞資對立!


希望讓公司多保護員工的措施,反而讓公司提早資遣員工!


希望公司以更開放的心態與勞方對談的辦法,反而讓公司更不想這樣做!


我相信勞委會的許多政策、作法,絕對是希望對勞資的和諧有正面的幫助,也肯定勞委會保護勞工的立場。只是政策、辦法的研擬應該更務實,作法也應該更細膩,才不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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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chung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